应当首先用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其次优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各种债务。但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另外,如果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有时,各继承人已将遗产分割完毕才发现还有未清偿债务的,这是应按以下办法清偿:(1)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2)当法定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3)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江苏 王奋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
13952106950 |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上海 唐敏峰律师 |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
18501560386 |
江苏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