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严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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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严重吗?
  
  一、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严重吗?
  
  犯欺诈发行股票罪可能会判得比较严重,也有可能判得并不严重,具体的量刑情况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欺诈发行股票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若是获得了股票发行资格的单位,采取欺诈的方式落实发行股票的行为,一旦发行股票的面值超过五百万元,那么发行股票的单位,就涉嫌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此外,若是单位是凭借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才实施的发行行为,那么此行为也涉嫌犯了欺诈发行股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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