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与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是依法在大陆缔结的,双方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明: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户籍证明);
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
二、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地区一方居民应提交的证明: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
3、离婚协议书;
4、结婚证。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夫妻共有财产及共有债权、债务的处理等事项。
福建 吕超律师 |
执业11年 |
13147094815 |
山东 许义园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
13061416368 |
上海 赵海晨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
18868876507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江苏 谢庆斌律师 |
执业17年 |
13921104310 |
上海 黄晓栋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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