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辞退期间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违法辞退期间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违法辞退期间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违法辞退期间的赔偿规定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如果劳动者存在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二、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我们国家所说的违法辞退是没有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固定程序,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之下,就对于劳动者随意的进行辞退,辞职的话,是需要按照经济补偿金两倍来支付赔偿。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办法有哪些
      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办法有哪些尽管说现在各种各样的建筑工程每天都发生在我们身边,并且市场上建筑工程的投入使用量也是非常大的。但是您一定要知道,所有能够被使用的建筑工程,其质量一定是让国家和我国公民放心才可以使用的。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是不允许使用的。那么,工程质......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联系区别有哪...
      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这两个看起来十分相似的概念其实是有很大不同的,许多人在理解的时候会将两者混淆,认为两者是同一性质的概念。其实,虽然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但从法律上看,双方的区别是很大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联系区别有哪些?一、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

·工程质保金支付流程是怎样的
      工程质保金支付流程是怎样的?为了防止工程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对施工方进行约束,在签署工程承包合同的时候,建设单位会加入工程质保金条款,在工程款结算的时候扣留一笔保证金。如果后期工程质量没有问题的话,这笔质保金是要返回给施工方的,那么工程质保金支付流程是怎样的?下......

·如何办理工伤鉴定手续,职工工伤鉴...
      职工在受到工伤之后最为重要的对于工伤鉴定需要相关鉴定部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职工在进行工伤鉴定等额时候,具体的鉴定手续怎么办理?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如何办理工伤鉴定手续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
      南京寻衅滋事罪律师办理涉嫌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辩护案件,解读寻衅......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范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苏州市(不含太仓......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现金及借款期限,公司现金借给公司股东可以吗?有没借款期限限制呢?
·阵算婚姻诈骗吗
·你好离婚了,孩子的抚养费到时间了,不给,怎么办?
·律师您好!请问超市上班晕倒进医院,超市已经买了三个月
·在网上贷款电子合同上是别人弄好了给我看看的,字也是别
·还款条,我朋友跟人家借高利贷3万元.现在要还给人家.不知道怎么写还款条.....
·我老妈去世,土地被村上收回,这和法吗
·老公眼睛看不到东西,有两个小孩都正需要用钱的时候,我
·杭州悦思格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取消诉讼
·律师好:①请问律师可在原任xx员法院代理案子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