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首页>>法律知识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是为了正确并且及时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结合了相关法律,制定的本解释。那么解释的具体内容是怎么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做出解答,请继续往下阅读哦。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通过我们为您介绍的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帮助您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了解相关法律条文,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利益。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所有帮助,当然如果解释的具体内容你有不理解或者不清楚的,也可以来网站咨询我们哦。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房屋购销合同签订需要开发商哪些证...
      房屋购销合同签订需要开发商哪些证件,应注意什么问题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进行,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入住城市之中,那么在城市之中购买房产就成为了必要的头等大事。在买房时我们常常有很多疑问,房屋购销合同签订需要开发商哪些证件,签订的过程应该注意什么?下面是我们为您总结......

·房屋强拆程序
      房屋强拆程序在城乡建设过程中,拆旧建新是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什么是农村房屋拆迁程序?简单来说,是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那么,......

·婚后房子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吗?
      婚后房子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吗?假设房屋产权人张三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那么他除了可以选择以上赠与、买卖方式外,还可以选择房屋析产登记。张三和其配偶应以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夫妻析产公证手续,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市国土房管局测绘......

·离婚房屋分割协议书怎么写?
      对于大部分家庭而言,房屋是最主要的财产之一,夫妻双方离婚后,应该在处理财产分割的时候妥善解决好房屋所有权的问题。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应该签署一份离婚房屋分割协议书,明确各种注意事项。那么离婚房屋分割协议书怎么写?我们通过一篇范文了解下吧。一、离婚房屋......

·南京逃税罪辩护律师
      南京逃税罪辩护律师为偷税逃税罪提供刑事辩护,申请取保候审,适......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3052261268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大竹婚姻律师发表的上诉状
      上诉人:凌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

    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吗?可以。在我国监外执行可以去外地,监外执行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申请取保候审可以吗?一、刑事案件发回重审申请取保候审可以吗?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取保候审被取保......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哪一种?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包括哪些内容?不包括国有企业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第一类是......
    增城新塘西洲征收土地补偿该怎么计算?国家为了您的共同利益,征地在一些土地上修建房屋、道路是很正常的。在征收土地之前,为......
    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受理费为,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
    存单质押收益权的问题收益权标的物的范围界定收益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权利质押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为标的而成立的......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中处罚的内容是什么?我们知道,为了保证工程质量,一方面需要制定严格的监管措施,一方面还需要加大对违......
    工伤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是什么?(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
    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吗?1、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①、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想咨询西安合疗的事?? "d
·工伤死亡在赔偿本人和直系亲属赔付难怎么?
·你好我想咨询吉林咋骗一案
·我在法院判的离婚,时间久了发现离婚协议书有没有章,我
·事先与大巴司机约定好了时间地点上车,快到约定时间有又
·欠钱不还怎么办
·您好!本人5月6日晚被太湖县弥陀交警查了酒驾。是骑两
·“耗资40亿”济南市政府大楼是石头缝里蹦出来的吗?
·劳动合同没有试用期,刚进公司如果要辞职怎么
·刑事案件,诚请各位律师解惑,谢谢!!!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