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不承认彩礼犯法吗?

首页>>法律知识

    女方不承认彩礼犯法吗
  
  不承认彩礼不属于刑事犯罪。彩礼按照习俗订立婚约为基础,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为之给付行为,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可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男女双方订立婚约期间所给付的财产并不完全属于彩礼范围之内,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所为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如赠与衣服则不属于《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返还之列。男女双方在筹备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付的费用,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不得要求返还。
  
  二、不应认定为结婚彩礼的行为
  
  由于司法解释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概念,在处理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首先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婚姻法对彩礼的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新婚姻法女性权益还存在吗?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有许多对女性权益保护的条款,下面就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女性权益体现的方面1、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

·婚姻法离婚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是一个人一辈子中的大事,因为一个人的一生中有大半时间是另一半陪伴着走过的。但是结婚的对象并不一定都是适合的,如果遇到不合意的伴侣难免会想到离婚。但是很多人不知道《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离婚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为您解答。《民法典》离婚规定:  第一......

·分居满两年是否能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是仅仅以分居满两年为由请求离婚,若不符合准予离婚的其他条件,法院依然可以不予准许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婚姻法》中该条款的理解,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

·徐州抚养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现今社会,离婚率正以正增长的速度不断发展着。同时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也是高离婚率的背景下产生的又一重大问题。前段时间徐州抚养费标准就做了相关修改。由小及大,近几年,国家对于离婚后抚养费的标准一直在做修改,力求能够最接近合理化。具体情况,我们来看看。一、抚养......

·旌德县看守所
      安徽省旌德县看守所地址在宣城市旌德县旌阳镇北门居委会,是旌德......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滁州市区县所有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安徽省滁州市市区有个看守所,下属县各设有一个看守所。滁州......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该怎么办啊?,你好
·我永川的我娃犯了初次诈骗罪押在山西的看守所里,想取保
·现在可以交医疗保险么?? "d
·强迫调岗。我从矿辅助抽采队职工被调入生产一线开拓去
·我因矿老板跟村名发生纠纷,矿老板叫我们去帮忙,在冲突
·我们是山东人,我爸爸在在王庆坨一个厂子打工,差不多葱
·公司倒闭赔偿问题,公司已于1997年承包于私人
·消费欺诈问题您好,我实体专卖店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首
·老板扣压工资可以向劳动局申诉??
·起诉离婚都需要准备哪些东西,抚养费用不用一次性付清?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