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抢劫数额较少的判几年,会不会判死刑?

首页>>法律知识

    抢劫是现实生活中发生频率较高的犯罪。持刀抢劫也是常见的抢劫暴力手段之一。实际生活中,经常有人有这样的疑惑,遇到持刀抢劫数额较少的判几年,会不会被判处死刑?一般情况下,一般判十年以下,不需要判死刑。我们就这个疑问整理了以下信息。

一、持刀抢劫数额较少的判几年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持刀抢劫数额较少的不会判死刑,具体判多少年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才能确定。

二、持枪抢劫的量刑

抢劫罪是我国最严重的八种犯罪之一,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加重构成的抢劫罪有下列几种情形:

⑴入户抢劫;

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⑺持枪抢劫的;

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

在司法实务中,一般作如下处理:

1、以下情形一般多考虑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 在抢劫过程中杀人的,比如为抢劫而直接伤害或杀人,造成死亡或两人以上重伤的。

(2)同时具备上述八种情节中两种以上情节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4)抢劫抢险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5)抢劫军用物资,严重减弱战斗力的。

2、下列情形一般多考虑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1)在抢劫过程中,并不是为了灭口,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死亡的。

(2)虽在抢劫中造成重伤,但没有残疾的。

(3)虽有八种情节之一,但情节不严重的。

(4)多次及数额大,但如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也可适用死缓。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一些司法实践,很显然,持刀抢劫并不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一般不考虑死刑,而且,数额较少也是一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当然,案例实际要复杂得多,会有很多影响量刑的情节。我们对于这个“持刀抢劫数额较少的判几年,会不会判处死刑”的问题,告诉您,一般不会判死刑,具体情况应该结合具体案件情节,咨询专业的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侵害我们的利益,而我们自己又无法调和的事项时,多需要寻求法律的帮助,我国的法律将案件进行大致分类,有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两种。但我们知道,有时候发生的需要法院出面处理的案件不单纯的只是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两种,可能有......

·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抢劫罪如何处罚
      由于抢劫罪不仅侵犯他人的财产,还会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我国对抢劫罪的处罚是比较重的,因此很多人就比较关心,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抢劫罪如何处罚?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1、构成抢劫罪的,根......

·传唤、拘传是什么意思,传唤和拘传有什么区...
      传唤、拘传是什么意思,传唤和拘传有什么区别公安机关在对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不一样的,如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拘传的方式,而对待其他刑事诉讼参与人可以选择传唤的方式。那么传唤、拘传是什么意思,传唤和拘传有什么区别?我们在下文解答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

·盗窃罪累犯最少判几年,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累犯的量刑属于刑法中加重情节,它与一般盗窃罪的量刑是有很大区别的,这也是很多人不清楚的。那么盗窃罪累犯最少判几年?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盗窃罪累犯最少判几年盗窃罪累犯具体判刑是需要根据盗窃的数额来决定的,虽然是累犯,但盗窃数额不......

·南京破坏生产经营罪律师
      南京破坏生产经营罪律师办理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犯罪案件,解读破坏生产经营秩序罪犯罪行为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法条规定,如何认定故意、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如何判刑、如何赔偿、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异同等。南京刑事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南京市女子看守所
      南京市女子看守所地址位于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南京市看守所女子监区,江东门欧尚超市南面,南京大屠杀纪念馆北首,南京云锦博物馆东面,可以乘地铁2号线在云锦路2号出口即到)邮编:210017。律师提示:南京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去......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南京市劳动仲裁程序
      南京市劳动仲裁程序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你好?法院判决孩子妈妈每月付给孩子生活费700元,给
·x博 涉黑团伙
·您的咨询“我让朋友骗了,现在我成了被告,我现在是哺乳
·因绩效未达标,公司劝退员工
·你好,离婚两套财产分割案
·我干活的钱现在要不上来我该怎么起诉他们
·销售普通商品是否需要授权
·可以以小孩现在不在下落不明为由拒绝离婚吗
·你好,万律师,我有一笔67万多的欠款一直拿不到,想通
·房子是两个人名字,这样的我可以抵个人所得税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