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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都不到庭怎么离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的规定,
离婚案因牵涉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两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解决。法院审理的许多
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不能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由不出庭应诉。针对第一类型
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不能通知其到庭应诉,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准予
离婚。对于这种行为是比较恶劣的。如果是严重的话,法院是会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强制其出庭的。在我国
离婚诉讼中,一般的人都是要必须到的,没有不到的道理,即使请了律师也是需要到法院开庭。这一点都会在法院的开庭传票里面都会列明。如果一次不去的话,法院还有可能延迟开庭。毕竟对于
离婚案件,法院务必得谨慎处理,而被告如果没有到庭,法院就很有可能永远弄不清某部分的事实,导致该案没有一个明确或者是较为公正的结果。如果被告第二次依旧不开庭,法院就有强制抓人的权力了。会派出法警和相关人员,带队上门抓人,然后再次开庭处理。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我国的办案机关在接到这类案件的诉讼书的递交时,应积极地进行受理。受理时在案件开庭前向对方送达公告,要求到厅进行应诉。被告人员没有出席的,应积极地向办案机关进行说明,无法说明时人民法院可以做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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