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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脚扭算不算工伤?
一、工作中脚扭算不算工伤?
工作中脚扭可以认定为工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
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废程度,由劳动
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或因工残废补助费。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
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
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工伤费用与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可否兼得?
在现行的《社会
保险法》和《工伤
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第三人侵权赔偿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不可兼得。
根据《工伤
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职工获得停工留薪期待遇并没有其他限制因素。
《社会
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
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
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
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
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
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见,法律仅规定了工伤职工不能重复享受工伤
医疗费用,而没有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情形下,除工伤
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
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是否能够重复享受作出规定。停工留薪期待遇并不属于工伤
医疗费用,因此,即使第三人已经支付了误工费,用人单位还是应该全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综上,虽然员工可能只是轻微的扭伤而需要简单的治疗就可以痊愈,但是既然是上班过程中完成任务所导致的扭伤都会被认为是工伤,员工可以先和单位申请认定,或者直接去相关部门请求工伤的认定,一旦确定就可以得到与其伤情对等的工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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