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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抢注
商标后应该怎么维权
一、被别人抢注
商标后应该怎么维权?
1、当被抢注
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
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
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
商标。
2、当被强注的
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
商标。
法律依据:
《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
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
商标局撤销该注册
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
商标。
已经注册的
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
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
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
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
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
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二、
商标权的特征
1、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
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
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
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
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
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
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
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
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标;
(3)
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
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
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
指
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
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
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
商标法规定的
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
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
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地域性
指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
商标专用权仅在
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
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
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
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4、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他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比如“可口可乐”
商标、“全聚德”
商标等,其
商标的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
商标本身却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可口可乐”
商标经评估,其价值达到七百多亿美圆,而“全聚德”作为中国的民族品牌2005年的评估价值为106.34亿元人民币。通过
商标价值评估,这些
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
5、类别性
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标局依照
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
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
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
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
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
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
以上是两种最直接的应对抢注
商标的维权方法,被抢注者还可以考虑的一种途径就是先和对方进行谈判,如果价格合理,双方签订
商标转让许可
合同也是一种可以维护
商标权的可行性办法。当然了,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还是建议大家直接向
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相关的请求的,之后,还可以要求对方针对这种抢注行为承担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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