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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离婚后财产案
管辖法院怎么规定?
离婚后财产案
管辖法院的规定是: 因
离婚后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二、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
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
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管辖。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夫妻
离婚之后如果对于财产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一步提出诉讼,这需要法院受理,对于哪个地区之内的法院进行受理处理的问题是有相关的规定进行约束的,通常来说都是在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受理,如果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前进行报备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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