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的性质决定它的弹性特征,并可以较多地反映企业和职工的需求及企业文化,具体讲就是要体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所需要的工资收入分配形式与人事管理制度。在设计企业年金实施方案时,可以将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和工作岗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采用年龄职务分配法、工资工龄分配法、分值分配法、职务职称分配法、年限保底分配等办法确定企业年金缴费额度。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缴费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办理程序
1.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拟定具体的结合自身实际的企业年金方案,并经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相同职能机构讨论通过;
2.向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方案;
3.由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年金方案(审核企业年金方案是否合法,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合格后登记注册;
4.签订《企业年金委托经办书》;
5.企业领取主管部门的批复及有关资料;
6.建立参保职工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7.企业年金管理部门为参保单位和职工建立信息档案。
江苏 徐志勇律师 |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
18168563608 |
福建 陈建青律师 |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
18567906376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
18662891662 |
江苏 高峰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
13305191148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湖北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律师 |
139862135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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