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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地域
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一、刑事地域
管辖的种类
可分为一般地域
管辖、特殊地域
管辖、协议
管辖和选择
管辖。
(一)特殊地域
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
管辖。
(二)专属
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
管辖。
(三)一般地域
管辖又可称“普通
管辖”或“一般
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
管辖的。
(四)协议
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
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第23条至33条在特殊地域
管辖中常给有关案件规定了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样一来,就往往发生对同一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
管辖权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遇有这种情况,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如原告同时向两个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这就是所谓的选择
管辖。
二、如何确定刑事案件地域
管辖 (一)如果根据案件和被告人的情况,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最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其中“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住所地。司法实践中,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被告人流窜作案,犯罪地界限不清,其居住地群众更加了解案情,对被告人的押送又有比较安全方便的案件;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愤很大,当地群众强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审判的;被告人可能判处、缓刑或者,而应在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监督考察和改造的案件,等等。
(二)刑事案件原则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犯罪地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这几个人民法院对该案件都有
管辖权。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管辖的理论根据在于:犯罪地是犯罪证据集中的地方,便于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也便于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理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审判案件;
犯罪地的人民群众最关心本地所发生的案件的审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去旁听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发挥人民法院庭审的教育作用;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通过审判自己辖区内发生的各种犯罪案件,便于人民法院全面掌握犯罪情况,研究总结犯罪的特点、规律和趋势,提出防范的建议和措施,搞好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
关于刑事地域
管辖的种类,具体有一般地域
管辖、特殊地域
管辖、协议
管辖和选择
管辖四种,针对具体的刑事案件,应该怎样确定地域
管辖,则还需要看实际的案件情况是怎样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牡丹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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