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股企业可调整股东的比例吗?

首页>>法律知识

    
  一、参股企业可调整股东的比例吗?
  
  
  参股企业可调整股东的比例,《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退股的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股东退股进行不同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股东退股可以划分为以下两类:
  
  
  1、协商退出
  
  
  这种退股是以股东共同意思表示为依据的退出。根据共同意思的形成时间,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例如章程中可以约定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股东可以提出退股。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协商退出的基本理论是合同变更理论。公司在成立之前,所有的发起人就成立公司事宜形成合意,关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治理机构等均在公司设立合同中体现出来。
  
  
  股东提出退股,就等于是变更合同,因此,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某一股东退股就等于变更合同。公司章程关于股东退股的记载不仅约束全体股东而且对公司具有约束力。对于公司章程的性质,世界各国存在两种主要的观点,即以英美为代表的契约说和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自治法说。契约说认为,章程的约束力在于社员的自由意思,章程制定后,成为社员或机关认可章程的内容,与公司建立关系,但如果想脱离其约束,随时可以退出或转让出资份额(股份),因此,章程具有契约性质,被视为“公司合同”。而自治法说则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也约束公司机关及新加入公司组织者,因此,具有自治法规的性质。但无论将其定位为自治法规还是私人契约,上述两种观点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公司章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既然章程是自治的意思体现,股东提出退出公司实质上就是自治意思的变更。
  
  
  2、单方退股
  
  
  单方退股是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根据股东单方退出的缘由,单方退股可分为三大类。第一,股东不能参加公司经营。造成股东客观上不能参加公司的原因很多,例如股东常年患病、死亡、乔迁国外、股东的股份被强制法律执行等。第二,股东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对于这种情况,法律应当加以限制,凡是不愿参加公司经营即允许退出的做法肯定不科学,否则,无原则无限制的退出不仅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损害公司的利益,甚至会导致公司解体。具体到立法技术上,可以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来确定。例如,可以把以下几种情况考虑进来:
  
  
  (1)公司经营风险加大,超出其投资可以承受的预期。
  
  
  (2)股东投资目的落空。股东投资于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回报,如果长期未获取投资回报,则应当允许股东退出。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淆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新《公司法》第75条第1款第2项就是这种情况。
  
  
  (4)当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会侵害个别股东的利益,也可能是提出退股的股东无法或者不愿意与其他股东建立新的人合关系。
  
  
  第三,股东不适合参加公司经营。这种情况是指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出现,股东不适于在公司继续呆下去,而提出退股。例如,当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公司失去人合性时,当公司经营或表决长期陷入僵局时,当小股东遭遇大股东欺压时,当股东由于离婚而面临财产分割时。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等于没有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规定了诉讼救济的方式。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在设立之后,其他的企业或者是个人如是想要入股,是需要获得股东大会的同意的,并且任何单位,一旦有入股了新的股份,此时是会导致原本股东的股份比例发生变化的,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在入股之后,每年在分红时,需要按照变化后的股份比例分红。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是怎样的有的时候公司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份额,会通过增资的方式依法增加公司的注册资金。这样一来的话,公司既可以筹纳到经营资金,又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股东的利益分配问题,是可以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的。但是公司法对增资的规定是需要各位企业家在增......

·毕业生到大公司入职多久签合同
      毕业季找到一个心仪的工作是您所希望的,特别是进入到大公司工作是一个不可多得的机会。毕业生找到工作后应当尽快签署劳动合同。合同对于员工而言,非常重要。那么,毕业生到大公司入职多久签合同?下面,就让我们向您介绍下具体内容吧。一、入职多久员工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应当......

·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赔吗
      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赔吗无证驾驶属于比较常见的交通违章行为,此时由于驾驶者不具有驾驶该车型的资质,因此发生撞人事件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赔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赔吗根据强制险保险条款与商......

·股权转让后成立新公司将承担什么责...
      股权转让后成立新公司将承担什么责任?股权转让后成立新公司问题一、债权问题:公司有股权发生转让,同时公司对外享有债权的情况相对容易处理。(1)股权对内转让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外部债务人的偿还义务没有发生变化,只是股权转让人不再享有分配的权利。此时,转让人......

·邳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青年东路131号田园新村旁,坐3路公交,直达邳......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7761982628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广西郭乃华律师的微博
      近日,郭乃华律师正在办理一起一女子在出租屋内为男人按摩,另一......

    债务人欠钱不还要跑怎么办1.可以先到法院提出上诉,以免超出诉讼时效。2.或者把债权信息上传到平台上帮助催收。3.欠钱还钱天经地......
    夫妻债务最高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就当前司法实践中......
    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该怎么写?现在开发商数量很多,其中一些资质不够,实力较小的开发商在商品房建设中,会发现一些质量问题......
    公司清算组备案要准备哪些材料?一家公司从创立起始,欣欣向荣,到繁荣发展,抵达巅峰,最后不敌市场需求,开始走下坡路,降入谷......
    一、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期限是多久?保险公司处理交通事故期限是10天,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
    一、交通事故责任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吗?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赔偿的,除非是与交强险拒赔范围,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以下......
    私人土地使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一、私人土地使用合同书的内容有哪些?土地使用协议书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
    入股投资协议范本的内容入股投资协议范本一、本合同的投资各方为:1、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当事人的借款用途怎么写?一般根据实际用途填写即可,比如:流动资金、支付货款、生产经营、购房、购车、装修等等。如果是银行贷款......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要离婚可是男方太鬼了
·我朋友被人打头破血流,为什么警察也要拘留他15天呢
·被美容店拉进去做“免费检查皮肤”然后忽悠我,而且还看
·公司给员工买保险,员工需要提交户口本复印件,无犯罪证
·我村路一直以每年付租金方式租用该田主的地已有30年,
·喝的时候发现苦着呢,商家来了个人说这样的情况正常呢,
·被媒体暴光就是情节严重吗?
·五号那天晚上下着雨我骑电瓶车逆行当发现前面有辆电瓶车
·个体超市收取商家DM?00?3家共?00?工商处罚?0000?
·私下签公司内部股东股权转让协议,受法律保护吗,转出方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