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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执行人有哪些责任?
责任:
①清理登记遗产。由于遗嘱的订立至遗嘱生效,一般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可能发生变化,或者遗产仍混在夫妻共有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之中。
因此需要清理,如果遗产项目较多,有编制清册的必要时,应编制遗产清册,遗产清册中应载明遗嘱人死亡时应属于他的全部遗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债权和债务的价值。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清册应在执行人交付遗产之前或同时交与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也有权请求执行人编造和交付遗产清册。
②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在继承人分割遗产或受领遗赠财物之前,遗嘱执行人应妥善管理和保护遗产,以防止遗产被毁损、灭失等情况的发生。
管理和保护遗产,是指管理和保护遗嘱中所处分的遗产,对遗嘱中未作处分的遗产,遗嘱执行人自然无权管理。管理遗产所需的费用,应从遗产中扣除或由继承人承担。
③按照遗嘱内容将遗产最终分割给遗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必须按照法律的要求和遗嘱人的意愿,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能随意地改变遗嘱内容。如因其故意或过失给继承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遗嘱执行人为执行遗嘱,非因可归责于自已的事由受到损害时,可请求继承人赔偿。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所需的执行费,应从遗产中支付。
二、遗嘱执行人的权利有哪些?
①遗嘱审查权。遗嘱人要忠实执行遗嘱,就必须首先掌握遗嘱中对各项处分的真实涵义以及遗嘱是否真实合法。如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遗嘱是否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有无涂改、变换或隐匿等情形,是否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是否处置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等等。
②有限处分权。遗嘱执行人有权对遗嘱所涉及的全部遗产进行有效控制。
③排除妨碍请求权。遗嘱执行人在执行职务时,任何人(包括继承人在内)不得妨碍和干涉。继承人亦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这里所谓的“继承人不得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是指未经清算和按遗嘱分割的遗产。
如果继承人擅自处分未经分割的遗产或者有妨害遗嘱执行人的执行职务的行为,遗嘱执行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妨碍其执行遗嘱活动的人承担由于其行为而给自己和遗嘱继承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④报酬求偿权。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执行人是否可以收取报酬,未有明确规定。
遗嘱执行人必须由遗嘱人在遗嘱中进行明确指定,但是如果是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就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是数人担任,所以说,遗嘱执行性并不是遗嘱的必备要件,遗嘱只要写明遗嘱人对财产等的分配和继承问题即可,以及还要具备相应的有效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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