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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种类
因承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外部成员的不同,农业承包合同可分为内部承包合同与外部承包合同两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称为内部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成员作为承包方的合同则称为外部承包合同。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生效要件
1、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意愿应当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应当具备书面形式。
四、无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要土地承包合同签订过程中有上述行为的,则合同无效。除了上述行为,违反下列行为的,土地承包合同依然无效。
1、发包方违反民主决议原则越权发包或者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承包合同,体现在《土地管理费》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
3、代理人代理签订承包合同中,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承包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包括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自始无效,即从土地承包合同成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效力。部分无效,指土地承包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部分有效的合同中,若合同的目的就是非法的,那么整个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使是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其中的解决争议的合同条款依然有效,合同当事人依然可以依照条款内容解决双方纠纷。
五、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家。
《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笔者认为,还有一种后果是恢复原状,即责令已将土地改变原状的承包方将土地恢复原状。
在确认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时,还应注意返还财产不是惩罚措施,只要将财产收归国家才是惩罚措施。不应当随意的适用惩罚措施。而在赔偿损失中,应当严格区分合同双方的过错责任的大小及赔偿的数额。
以上就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及无效的法律后果的相关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于从事农业的人员遇到类似问题时有所帮助。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性产业,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以保护农民的基本土地承包权益为原则,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特点,准确适用法律,依法确认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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