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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司法工伤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注:详见第30条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第25条内容
2、第30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二、计算期限
2.1对于计算期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也是采取定型化方式,即以二十年的固定期限为标准。
在第25条第1款规定:“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2以前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有关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本条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不一致,如:
2.2.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的规定。
2.2.2《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也有所区别。
2.2.3旧的解释与新的解释相冲突,在以后的适用中,当然按新的解释处理。但是,此解释与行政法规的冲突如何解决,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确定因素
确定残疾赔偿金时,应当考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的因素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部赔偿;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其丧失的程度,赔偿相应的数额。——相对劳动劳动能力丧失说
2、在具体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或伤残等级的确定上,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3、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人身损害赔偿的复杂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等等“,此条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考虑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残疾赔偿金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得(收入)丧失说(又称差额说)
当造成了两处伤残后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会根据所在地上一年度的人均收入以及伤残等级来确定和计算的。同时残疾赔偿金也是为了给受害人在
交通事故中因伤致残导致的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应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具体会根据受伤的程度来确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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