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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
合同法》变更工作地点员工该怎么办根据《劳动
合同法》规定,劳动
合同应当明确员工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但在实践当中,劳动
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形形色色、五花八门,除了常见的明确具体地点外,还有类似“中国”、“华东地区”、“宝山区和虹口区”等,对于这些约定是否合法和合理的判定,法律未有明确的界定,通常来说,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作出的相对宽泛的约定是符合公司业务特点或者员工岗位特点的,是合理和善意的,原则上认定有效,但如果是想以模糊的约定来侵犯员工权益,那么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将会存在较大的争议。(一)、变更工作地点员工一定要服从安排吗一般来说,单位办公地点是会给员工的工作或生活带来一些影响的,譬如上下班的时间耗费大量增加,又或者必须举家随迁或者在外租房居住等等。因此,原则上变更工作地点对员工造成消极影响的须经员工同意并书面确认,但若工作地点调整对员工造成的影响很小或者几乎没有的情况下,尽管工作地点变动从实质上讲也构成
合同内容的变化,但如果员工在此情形下仍可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拒绝搬迁,显然不符合常理。因此,工作地点调整是否必须征得员工同意需要结合该等变更是否会给员工带来实质性的消极影响而定。在没有给员工履行劳动
合同造成实质困难的情况下,员工有义务配合用人单位的经营安排。(二)、如果不同意劳动
合同法变更工作地点员工是否有赔偿工作地点属于
合同法定内容,劳动
合同约定了工作地点,公司无权单独变更,应当与劳动者协商,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变更
合同,
合同继续履行;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
合同,并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经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救灾、抢险等临时性紧急情况除外),公司因此解除
合同或者给予处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解除
合同的需要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三)、工作地点重大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
合同:……(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
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
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情况。案例一中,乙公司因发展之需要欲迁移至北京,这使得甲与乙公司原本签订的在上海工作的劳动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此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实质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法上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
合同生效后,发生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履行
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害的,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
合同的内容重新协商变更或解除的法律规则。它是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
合同关系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排除因情势变更导致的显示公平结果,平衡、协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和经济流转秩序。以上就是我们对劳动
合同法变更工作地点员工该怎么办的一些分析,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公司更改劳动
合同法的工作地点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公司无权单独更改,如果更改工作地点对员工影响不大,员工还是要听从公司安排,但如果影响较大,公司应提供适当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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