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制措施适用的经济性。在对未成人案件进行侦查时,要坚持强制措施适用的经济性原则。对可用可不用的,坚持不用;对适用强度弱的强制措施可以达到目的,不应适用更强的强制措施。特别是对逮捕等可能给未成年造成过大精神压力的强制措施,在可能的条件下,要不用或少用。对被关押的未成年人,要与成年人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三)采用适当的传唤和讯问方式。在未成年人案件中侦查中,当需要传唤未成年人时,要注意未成人的心理特点,避免引起过度的紧张。因此,对未成年人一般可通过其父母、监护人等间接传唤而不宜直接传唤。在讯问未成年人时,尽量选择其熟悉的场所和地点。在讯问时,根据案件情况,邀请其亲友、老师等参加,也可能知其父母、监护人以场。在对未成年讯问时,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要注意讯问的方式,减缓其心理压力,使讯问能够在宽松的气氛中进行。
江苏 李乾溶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
18602573957 |
广东 陈芝廉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
18620487148 |
江苏 顾小东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江苏 谢庆斌律师 |
执业17年 |
13921104310 |
上海 黄晓栋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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