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为哪一地法院?

首页>>法律知识

    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为哪一地法院?
  
  一般情况下会从债务人的行为或者是债务人的意思表示来进行分析判断债权人撤销权是否成立。对于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必须要通过撤销权之诉来行使的。那么,你知道拥有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为哪一地法院?也就是债权人应该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下面的我们将为您仔细分析上述的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养活其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也是不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但这种不符合体现在意思表示不真实上。
  
  2、可撤销合同在未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只有在被撤销后才归于无效构成要素可撤销合同自成立之时起就发生效力,只是因存在可撤销的事由,经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3、合同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于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其他人难以知晓,即使他人知道,而当事人自愿承受该行为的后果,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也没有干涉的必要。
  
  三、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应注意的是,在具体判断是否构成诈害行为时,通常理论上所说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仅应作为一般论,不应机械地套用。应当对行为的主观状态、客观状态以及行为的效果等因素全面把握,进行有机的综合的判断。
  
  1、客观要件
  
  (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依《民法典》第538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的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民法典》第538条第1款)。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1)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
  
  
  (2)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民法典》中称为"受让人"(第538条第1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3)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四、拥有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是何地法院?
  
  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4条之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以受让人等为第三人。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23条之规定,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了防止债权人由于缺乏诚信,从而为了逃避债务而实施的低价转让其财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74条专门规定了此时对于债权人的救济措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其就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拥有撤销权之诉管辖权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但是在实践中行使撤销权并没有那么容易,如果您还存在疑问的话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新沂市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是什么?
      新沂市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方案是什么?近年来,在各地都开展了大量的征地补偿工作,同时也引起了很多的征地补偿争议,为了更好的杜绝这些征地补偿征地,新沂市政府制定了新沂市征地补偿标准相关的实施方案,有了相关的方案,征地工作者可以依据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工作,被征地人民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相关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

·能使用土地使用证办贷款吗?
      能使用土地使用证办贷款吗?严格的说,房产应该拥有两证即房产证和土地证。但是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人手上只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又分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两种使用证的使用权限也不同。那么,不同的权限都能用土地使用证办贷款吗?一、土地使用证办贷款的前......

·土地使用证公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土地使用证公证协议有法律效力吗?一、什么是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

·南京再审律师
      南京再审律师担任申请再审程序的代理人,提起申诉再审,专业代理......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镇江电视台法治栏目《法治进行时》律师对案件进行法律点评
      镇江电视台《法治进行时》栏目介绍、法治进行时预告片,法治进行......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怎么样找律师事办理离婚
·请问男方出轨病染上艾滋病刚又贷款买了房怎样起诉离婚
·这次人口普查前出生的孩子到现在没给上户口相关政府部门违法不
·困惑,我该怎么办
·男方整天沉迷撒谎,当着老婆的面好好地,背着老婆就整天在网上找女人,女
·土地所有权争议,物权,口头承诺有效性
·支付宝被冻结,支付宝逾期,想延期还款。
·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本人经济损失,
·儿子占了妈妈的财产1500万人民币
·我是一个承包专项工程的人,我妻子在我所承包的专项工程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