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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遇到
交通事故时,受伤者要根据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来获取应得的医疗费。那么,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是什么,这些标准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
一、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1、医疗费数额确定的时间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按以下时间确定:
医疗费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主张赔偿。
2、医疗费确定的依据医疗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伤者在住院时自己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应保管好医药费凭证,作为向赔偿义务人索赔的证据。在开庭时,如果没有医药费凭证,赔偿义务人又不认可伤者提出的医药费数额,则伤者要求赔偿医药费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法律实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医疗费中与
交通事故无关的治疗项目及用药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擅自购买与损伤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药品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不能获得赔偿; 对于转院治疗的,应有原治疗医院的转院证明,
交通事故受害人未经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同意,擅自转院治疗的,对其因转院治疗增加的费用,如因转院产生的交通费、重复检查的费用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确有因原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又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或其他正当理由的除外。
3、抢救费的垫付抢救费属于医疗费,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由保险公司或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肇事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投保交强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法律实务赔偿权利人对医疗费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以及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时,应注意保存各种凭证。为了避免二次诉讼,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等,赔偿权利人最好在出院时要求医院证明或者委托鉴定机构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一并主张赔偿。
二、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的法律制定的,受伤者应根据
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标准获来取医疗费用,同时,受伤者也要遵守相关规定,医疗费中与
交通事故无关的治疗费用不应获取赔偿,要实事求是。受伤者在治疗时,应该保存好治疗凭证,在日后的
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中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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