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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怎么估价
1、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
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2、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离婚房产的价值可以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下可以竞价,也可以根据评估确定。但是,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的处理应以照顾女方和抚养子女一方的权益为原则,所以竞价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双方同意竞价;(2)双方经济、住房等条件基本相同。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二、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只有一处住宅,所以
离婚时在分割
房产上往往争议比较大,尤其处于目前北京楼市的涨幅较大,夫妻同争
房产所有权的情况比较多。
房产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存续不足八年,产权很明确的
房产,在
离婚时的分割方法很明确,按照一方的个人财产处理。但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扩建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共同财产,
离婚分割时应对共同部分中非产权人所有部分有所体现,属于另一方应得的分额,由产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房产确属共同所有,但
离婚时双方均争产权,而该共有
房产又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的住房情况和照顾扶养子女的一方或无过错方等的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当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照顾女方。在
离婚财产分割时,一方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其要求应属合理,另一方应予协助,但共住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对于
离婚时,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处理。婚后按揭房的分割,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对于其中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款或还贷的部分,另一方应予以补偿,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我们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
房产属于不动产中的一种,同时也算是财产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因此在实际进行分割处理的时候,自然就需要特殊的方式进行分割了。而实践中,针对
房产的情况不同,也就会造成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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