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属纠纷

首页>>法律知识

    土地承包权属纠纷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粮食补贴等优惠政策,使农村的集体土地增值。土地承包权属纠纷案件渐渐增多,而且矛盾十分尖锐,涉及到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影响着社会治安的稳定性,这些问题我们为您详细解答一下。近年来,随着国家取消农业税等优惠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原来外出务工的农民大量返乡,要求重新承包土地。而原有土地承包关系早已改变,再加上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无机动地可对外发包,由此造成的矛盾十分尖锐。目前,许多农村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这一问题,不少已诉讼到法院。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因此,法院受理和审理这类案件一要严格依法,二要慎重稳妥,三要注重效果。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处理程序2003年3月1日施行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从以上两条规定看,土地承包法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该法规定的协商、调解、仲裁、起诉的程序,其中“起诉”是指民事诉讼,排除了行政诉讼的可能。二、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没有设定行政处理程序,但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规定为特殊情况下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设置了一个行政处理程序。据不完全了解,就目前情况而言,该规定的情形是因农村土地承包发生争议比较多的一种。依此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予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就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落实该条规定,农业部于2003年11月颁布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申请、初审、审核、登记、发放等程序和权限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土地承包当事人对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查、登记、发放、收回、注销等行政行为有异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按行政案件受理和审理。《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仍运用行政职权裁决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以行政机关超越职权为由判决撤销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行政机关裁决,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未作出行政裁决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除外),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院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三、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区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指土地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在履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流转或继承以及侵犯承包经营权等方面发生的民事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以后,处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有了一套独立的法定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已成为脱离其他土地法律关系的一种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单位与个人之间,因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不清,各自都没有合法有效的权属证照凭证,而又主张土地权属所引发的争议。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政府处理;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看,土地承包纠纷和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区别在于:1、是土地承包纠纷绝大多数为民事纠纷,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特征,而土地权属争议大部分属于行政争议,更多地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2、是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程序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处理和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处理土地承包纠纷没有规定行政处理程序,而《土地管理法》对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则明确设置了行政处理程序;4、是按照《解释》的规定,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此种情形可能引发行政争议和行政诉讼,但该司法解释对此种争议未规定行政复议程序,而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复议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从以上分析可看出,土地承包权属纠纷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要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而处理和审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则要适用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因此,审判工作中应对两者加以严格区分,以便依法作出正确的裁判。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土地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
      土地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如果问现在什么东西最有升值空间?相信会有一些人会回答:“土地”。在这个寸土寸金的社会,能拥有属于自己的一份空间,才是人生最大的财富。土地同样可以做为资本入股,进行投资。土地投资入股也是投资的一种方式。下面给您提供一份土地投资入股协议书范本......

·房屋土地使用的年限规定是什么?
      房屋土地使用的年限规定是什么?如今房价地价高的离谱,很多人花费所有积蓄购买房屋,或者每个月都在还房款,这是一个普遍现象更是一个问题。我们知道所有土地时国有,因此很多人在担心关于土地使用的年限,害怕到期后自己的房子会被收回,那房屋土地使用的年限规定是什么?下面就......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很多债务中都是有抵押的,而常见的抵押就是用房地产进行抵押,也就是用城市房地产做抵押。对此,我国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以此来规范抵押的行为。下面,我们为您带来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内容,帮助你进行了解。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宅基地使用权强拆赔偿是怎样的,最新政策是...
      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房子就是他们的唯一住所,对于宅基地农民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一旦房屋强拆他们唯一的住所对农民来说可能真是无家可归。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强拆赔偿,怎样保障农民的权益,下面就让我们为你详细介绍一下。一、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1.宅基地是指......

·怀远县看守所
      安徽省怀远县看守所位于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东庙,是二级看守所,......


江苏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9850716853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8801590479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连云港市切实保护律师刑事辩护权利
      近日,连云港市.、市与市.联合下发《连云港市人民法院侦查监......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耕地占用赔偿问题,我家有1.5亩田
·清江三桥项目部故意拖欠工资
·您好,我想咨询下20前我买别人房子签了买卖协议,最近
·我们是代理公司现在转直营的进程中,是否同意转直营去工
·不够年龄先育罚多少钱
·家门律师:你好!我老婆经中介人介绍去帮人家带小孩,因
·月子期间遭丈夫遗弃,家庭暴力,虐待,起诉能赔偿多少
·我们挣的钱都是老的拿着,只给我们够花的,如果离婚老公
·说是可以办理贷款,先后四次转?万元后,让对方退款,明天上班在办理,现在该怎么办呢?
·为十五岁妹妹申冤!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