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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征地补偿标准
目前全国各地征地
拆迁都在进行,国家为了更好更快的发展针对一些地方或者建筑物进行征地,而且对每个地方的
拆迁进行补偿和安置办法。但是对于人口和户籍都严格的规定的。那么,对于广元市征地补偿标准,广元的人民是否了解呢?
《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
拆迁安置办法》(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
拆迁安置办法〉补充规定(暂行)》(广府办发〔2010〕40号)实施以来,对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
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征地
拆迁工作、保障各建设项目用地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随着征地
拆迁工作深入推进,农房
拆迁补偿安置不断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农房
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现对农房
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统建还房推行建高层建筑
为节约集约土地,提升城市品质,大力推行安置还建高层建筑。
(一)高层建筑统建还房(以下简称统建高层还房)面积标准
1、符合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享受统建还房安置方式(一)的人员,其统建高层还房面积标准为:无偿向被安置人员人均提供40㎡(建筑面积,以下同)的住房和12㎡(建筑面积,以下同)的经营性用房。根据自愿被安置人员每人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40㎡的住房和12㎡的经营性用房。
2、符合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府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享受“以房还房”安置的人员,以被
拆迁住房砖混甲等为标准,按建筑面积最多每人不超过80㎡住房进行调换。其余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和广府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统建高层还房住房户型
统建高层还房的住房户型按建筑面积40㎡、80㎡和120㎡三种户型设计。
(三)统建高层还房停车库(位)
统建高层还房中能办理产权的地下停车库(位)不属于公共设施,被安置人可优先按市场价购买。小区内地面停车位属于公共配套设施,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使用。
(四)统建高层还房成本价
统建高层还房的成本据实核算,最终以工程建设决算经审计后确定。在现行农房
拆迁补偿标准调整之前,建筑面积最高成本价不超过2600元/㎡。
二、广府发〔2009〕10号和广府办发〔2010〕40号文件规定外需安置的人员及安置方式
(一)房屋
拆迁期间的新增人员
1、符合划拨宅基地的新增人员以及被
拆迁户已征地农转非,因正常婚姻迁入原为农村村民(含原市城区征地农转非未进行住房安置的)的,按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统建还房安置。
2、正常婚姻迁入的婚姻当事人为城镇居民的,按照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统建还房方式(二)经等级折算后,在建筑面积70㎡/人(高层80㎡/人)以内给予“以房还房”安置。
3、随婚姻当事人迁入的未成年子女原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属实的,根据自愿可按成本价购买不超过35㎡/人(高层40㎡/人)的住房。
4、在同一项目最后一批还房交房前尚未出生的新生儿(
拆迁时办理准生证和已有孕检证明),待新生儿出生上户后,可根据自愿按成本价购买35㎡/人(高层40㎡/人)住房。
5、在
拆迁过程中产生的新增人员在
拆迁时已上户的参与被
拆迁户同批次选房,
拆迁时未上户但符合安置条件的(含新生儿)在上户后参与同时期批次选房。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新生儿不能纳入房屋
拆迁安置对象。
7、
拆迁过程中严禁已迁出人员将户籍迁回
拆迁地。
8、所有新增人员必须以公安部门户口登记为准。
(二)被赡养人员
被赡养人员指因独生子女等必须由安置当事人赡养的人员(被赡养人无房、随被
拆迁人居住一年以上且被
拆迁人为独生子女或已由民政等部门明确的赡养关系)。被赡养人员可根据自愿按成本价购买35㎡/人(高层40㎡/人)住房。
(三)三线建设人员
三线建设期间在农村建房居住,其房屋现被
拆迁的人员,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统建还房方式(二)执行;其在被
拆迁房屋中长期居住的子女,经审查无其它住房的,可自愿按成本价购买35㎡/人(高层40㎡/人)住房。
(四)回乡定居人员
1、现已退职、退休或在职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在被
拆迁房中居住,且在原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国家福利性住房的,按照广府办发〔2009〕10文件规定统建还房方式(二)还房,已享受福利性住房的,其
拆迁房屋按农房
拆迁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再进行住房安置。
2、无固定收入或长期在耕种以前承包地并有宅基地的回乡定居人员,户口已迁回,且在原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等国家福利性住房的,可根据自愿按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统建还房方式(一)进行还房。
三、大力推行货币化安置
(一)货币化安置对象
本规定确定的货币化安置对象为符合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统建还房方式(一)安置的人员,货币化安置后被安置人员不再享受其它安置。
(二)货币化安置的数额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
拆迁人,其原有房屋依据广府发〔2009〕10号文件规定补偿后不再享受统建还房安置,主城区东坝、雪峰片区范围内每名应安置人员一次性发放25万元安置费。其它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房价、地价水平另行编制具体金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货币安置费的发放
按照《房屋
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将房屋全部拆除经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关于农房
拆迁经营损失的补偿
农房
拆迁经营损失数额的计算要与其应缴纳税额相对应。
拆迁补偿金额应扣减自经营以来应缴而未缴的税额(包括补偿经营损失额度中的应缴税额)。
五、以上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广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广元市征地补偿标准和户籍规定的大致内容,当然,住在广元的民众可以仔细看看了解,指不定以后对你有帮助,对于全国任何一个地方的征地
拆迁都遵循着国家大的方向,但是同时也都考虑到
拆迁后的安置问题,但是由于地区不同所以所制定的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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