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恃强占用和任意占用合用部位,影响相邻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予调整外,一般应维持争议前的使用状况。原使用部位较大的承租人承租权转让、交换等迁出的,出租人可适当调整合用部位的使用。
浙江 温作团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
18667830319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江苏 王奋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
13952106950 |
上海 赵海晨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
18868876507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浙江 何强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
18868876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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