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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复议的材料有哪些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所需资料: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三份),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复印件、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员工提交新的证据材料(支持员工本人观点的,且之前工伤认定时未提供的材料);若是由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还需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工伤
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
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是工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工伤认定或者核定的工伤
保险待遇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机制,也是国家行政救济机制的重要环节。工伤行政复议有特定的法定程序,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行政机关,都须严格按照程序要求开展活动。在工伤行政复议中,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是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用人单位对
保险经办机构所核定的工伤
保险待遇没有利益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对
保险经办机构所核定的工伤
保险待遇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可以对工伤认定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自己亲自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但是需要向复议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工伤认定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该省劳动保障厅(局)和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据《社会
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现定,对经办机构核定其工伤
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很多时候因为材料不齐全就会导致无法受理复议,而此时就会耽误申请复议的时间,要是准备好了材料进行再次申请复议的,则很有可能就会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时间,这就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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