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票据?

首页>>法律知识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它是以票据上所显示的内容来证明权利人及其权利内容和债务人及其债务内容的。为使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赋予票据取得的无因性,即免除持票人证明票据取得原因的义务,只以票据所记载的文义及格式上是否合乎规范(此即票据的文义性和要式性)来确定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为显示票据的流通过程,让所有的经手人都要在票据上有所显示,以对权利人即持票人负责,增加票据的安全性,从而增加票据的信用,促进流通。法律不仅要求出票人在交付票据之前要记载授受双方名称,签署自己的名字和记明收款人(见我国《票据法》第20条和第22条),而且要求收款人即持票人在转让该票据时也要如此(此即完全转让背书),如果只是单纯转让票据即转让对票据的占有但并不转让票据权利,则还要特别记明转让原因(见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3款、第30条非转让背书),然后才能交付。否则,最后持票人虽然持有票据,但因票据上未显示其名称,所以法律并不认为其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第31条)。非通过转让而依法取得票据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29条也做了类似规定。而第93条则专门针对贴现问题规定了票据的转让,第95条规定贴现银行持经过背书的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与背书相对应的转让票据方式是单纯交付。让与人单纯交付、不在票据上做任何记载,也不签章。它适用于两种票据: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票据。因为转让人不在票据上做任何记载,因而受票人无从知道票据曾经过何人之手,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就无从行使追索权,持票人的权利得不到最后的保障。转让人转让行为没有票据法所要求的文义性和要式性,不是票据行为,加之其不在票据上签名,因而它不是严格的票据债务人。由于其不安全,因而在实务中很少采用,既很少有人发行,也很少有人接受。

贴现与质押贷款都是票据之外的基础关系,都是引起票据流转的原因,彼此并无优劣之分。票据则作为这些基础关系的对价。但一旦以转让票据的方式将票据上的权利进行转移的时候,任何人都要无一例外地遵循票据法上关于转让方式的规定,以是否符合该法律规定来确定谁是票据上的权利人,而不仅仅取决于谁占有票据。这个原理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也有充分的体现:第55条规定,设定质押时仅记载“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虽有签章但未记载“质押”字样的,都不构成质押背书。可谓格式与文义并重。

这就是说,债内容和债权人都要符合格式地在票据上有所显示,持票人以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身份或以被背书人身份且背书连续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人,而所有票据债务人都显示在票据上,与其发生基础关系因而发生票据授受关系的权利让与(也是票据让与)人则以背书人(前手)的身份显示在票据之上。

这里很清楚地显示了民法上的一般动产物权规则与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规则的不同,前者仅以简单的占有现象来公示其物权的存在,而后者则不仅要求占有,而且还要在票据内容上有所显示(个别情况下如遗失票据可以申请法院做除权判决,但仍然以曾经合法持有票据并且该票据记载自己是权利人为前提),占有和交付只是外在现象,票据何以流转及如何流转都显示在票据上,权利和义务的判断也以票据的内容为判断标准和依据。所以,文义和格式在这里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没有票据内容的记载和显示,既不能证明对票据合法拥有所有权(充其量只是占有权),更不能证明享有票据上所记载的债权即票据权利。这好比持有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虽有持有事实,但因证书所记载的权利人是他人而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由证书的记名性决定的。与此相应,权利的转移也要在票据上有所显示,而不是单纯的交付,如上述。权利的享有和转移的特殊性完全不同于普通财产。

既然如此,对受让人而言,为了使其权利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有权利也有义务(不真正义务)在取得票据时要求转让人先做成完全背书,再交给自己。否则,就导致只付出对价而没有获得票据权利,还可能承担不利后果——一旦票据流失,将无法对抗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所有权和票据权利。由于不是最后的持票人,甚至连申请公示催告的权利都没有。如果它无法得到票据,就造成无对价交易的局面,只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返还对价。

违约责任而言,如果该票据尚未被背书转让,则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将票据完全背书且把自己作为被背书人后,交付该票据。但如果该票据已经被他人受让,票据权利已经依法转移,则因为从法律上已经不能再继续履行而无法再要求其承担此种违约责任,而只能替代履行,如返还对价(不当地利)。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不经背书取得票据不必然享有票据权...
      1、贴现银行未获得背书,未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规定,它不是票据权利人,也不是“实际权利人”,法律上也根本没有“实际权利人”这个称谓和概念。又因为其他人已经合法地得到了票据及其所记载的票据权利,使得客观上申请人无法再返还给贴现银行。所以,票据及其所记载的票......

·票据责任概述
      《票据法》规定: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必须向持票人履行的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依法履行其义务,是持票人取得票据金额,实现其票据权利的保证。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还不够完善,我国的票据实践也必然要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

·商业承兑汇票的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汇票的一种。是指收款人开出,经付款人承兑或由付款人开出并承兑的汇票。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而且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便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同时汇票只能向银行贴现,不准流通转让......

·票据权利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具有汇兑、交换、结算、支付、融资等功能,且采用票据支付和结算......

·常州法律援助中心简介、地址、电话
      常州法律援助中心简介:常州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受理、审查常州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其中,常州法律援助是指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和......

·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新地址在杭州市拱墅区半山镇(已经从拱墅区祥符镇渡驾路81号迁建)。律师提示: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会见探视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去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东莞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公交地图导航(含上桥、牛山、大朗看守所)
      东莞市各看守所地址及咨询电话(含上桥、牛山、大朗看守所)1、东莞市看守所地址(上桥看守所)地址:东莞市东城区莞龙路上桥村邮编:523111导航位置:上桥公交站乘车地点:东莞总站坐25路、19路,东莞汽车东站坐109路、125路,南城车站坐C3路、K4路,......

·交通事故律师:异地车辆违章应该怎么处理
      很多车主自驾去异地,最不想看到的是异地违章。毕竟驾车去外地,由于当时的违章被交警部门拍到的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一开始不知晓,回来后才知道爱车发生了异地违章了。可是这时该怎么办呢?今天吴丁亚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下车辆异地违章的处理,希望对各位......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买了羽绒服穿了一个半月,起球跑毛,能不能退,如果商家
·长期夜班就一次睡觉被拍照了,罰款500元并被开除。签
·谢谢各位律师大侠的支这是修改后的诉状
·在哪中院开庭,各律师您好!在白云区犯案并被逮捕的案件一般在哪里开庭呢?在白云区中
·员工与公司签的保密协议巨额赔偿会获赔多少
·辞职时,公司要我返还在职期间报销的医药费,是否合法?
·坐在摩托车上,司机急刹车导致乘客从车上摔下来,医药费该谁付
·再婚父亲未满60周岁,子女应尽赡养义务吗
·我家房子在临鸭公路,现在巳扩建两次,笫1次留了2米多
·在福清市靠海为生,因固定网被企业征用,赔偿不合理,被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