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内容
首页
>>
法律知识
证据保全程序原则上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的。当事人提出申请通常是由认为该证据能够用来支持其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但是倘若双方都当事人都认为证据有利于其主张的,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提出。
申请的程式是指申请人向法院以何种形式提出证据保全的申请以及在特定形式下应列明或表明何种具体事项。证据保全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方当事人。
2、应保全的证据。即申请保全的为何种证据,如请求勘验,申请指定鉴定人鉴定,申请询问证人或者调取证书等情形。保全证据的客体应于申请时予以确定。例如:“申请人与对造人于某日订立之买卖契约一件”,“坐落某处平房一栋之毁损情形”,“证人某某之证言”等。不能泛称“证言”、“契约”。
3、依该证据应证的事实。
4、应保全证据的理由。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相关内容
·
民事诉讼中对私自收集的证据的认定
《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涵盖了包括录音、录像等一切手段在内的私自取证方法,还由于表达的明确性,《证据规定》显然比《批复》有更广泛的普适性。所以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
·
录音证据怎样才有效
录音证据怎样才有效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在书面证据缺乏的情况下,录音证据在很多案件中就成了关键。“录音”方式取证,尤其是私下录音是否合法?“录音证据”能起到什么作用?录音取证要注意什......
·
司法鉴定结论错误的处理对策
1、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首先要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申请的支持,不能单纯的......
·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逾期提交证据为由...
该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
·
江宁知识产权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知识产权律师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包括专利侵权取证、专利维权诉讼、商标侵权、版权著作权纠纷、不当竞争、商标侵权查处、异议、复审、撤销、争议和诉讼,版权侵权诉讼、专利无效、交易许可等。江宁知识产权律师办理知识产权、劳动、民事、......
·
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
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律师提供看守所会见,无罪辩护,取保候审,缓刑等服务,解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量刑、从犯处罚、立案标准、非法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量刑等咨询。南......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江苏
夏骏艺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052927793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
扬州律师谈民间借贷案件中大额现金交付的认定
马某某均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方某某提供借款,被告方某某又向马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向原告借款254万元,由之前的四份借条和部分现金组成。结账当天,原告将之前被告出具的四份借条销毁。借款逾期后,马某某诉称,254万是前面四张借条的200万元,又借......
·
秦皇岛刑事辩护律师谈抓住关键点迫使法官达到辩护目的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的目的,就是尽量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是让法官可怜我们的委托人,或是求他们维护我们的辩护目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我认为只有我们抓住了司法机关案件里的瑕疵,他们才会与我们谈判,才会更容易的达到我们的维护委托人的目的......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工商局查到我一袋奶茶粉过期,会怎么处罚??
·
交通事故私聊不成该如何处理
·
房东包公包料给大理石老板,大理石老板叫我爸去做事,摔
·
曾律师你好!我是江苏老人,向在桂林一仲事求你帮助,明
·
保险条例不认可,有误导消费者权益
·
我是做生意的,前段日子有个客户转账给我进行交易,可是
·
如何解决将来的生活问题,与一个女人分手后
·
生了孙子,为解决住房紧张,
·
李律师,你好,甲女工经常辱骂找事乙女工,昨天甲诬赖乙
·
我可以申请退还我租金不,有书面合同的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