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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与债权转让的区别有哪些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在民法典中,叫合同权利转让。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是在合同中明确的、确实有效的债权;
(二)债权让与不改变原合同的内容;
(三)债权的让与人与债权的受让人应达成协议;
(四)债权应具有可让性;
(五)债权让与,转让人应尽通知义务,未尽通知义务,债权让与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承担
又称“债务转移”。债的移转的一种。因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者依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而由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广义的债务承担,包括第三人替代债务人承担债务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负担同一内容的债务两种。前者称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后者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通常意义上的债务承担仅指前一种情况即狭义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通过协议而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债务人因此免除承担债务的义务。
债务转移的协汉通常由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也可以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前者须经债权人承认才能发生转移债务的效力;后者则自成立时发生转移债务的效力,无须得到债务人同意,但债权人负有告之的义务。狭义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
(1)承担人(即为新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所承担的债务;
(2)承担人取得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如债权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债因违法而无效时,承担人也可向债权人主张合同无效;
(3)原从属于债权的权利不因债务的转移而丧失。
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之债的一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讲述的关于债务承担与债权转让的区别。从上面可以看出,债务承担是在合同不变的情况下,与第三人协商好后进行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而债权转让是在合同不变得情况下,与第三人协商好后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转让。两者的根本区别是一个是债务转让,一个是债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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