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销售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

现代社会市场化十分明显,人们始终处于买卖的范畴之中,在进行销售的时候,双方总要签署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平等的主体之间进行的,因此在履行的过程中,总会出现违约的情况,那么销售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呢?我们来了解一下。

一、什么是销售合同

销售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主要是销售买卖)关系的协议。

二、销售合同签订需注意的几点原则

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签订销售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内容、形式、程序及手续都必须合法。这里说的“合法”是指销售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只有遵循合法原则,订立的销售合同才能得到国家的认可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权益才能受到保护,并达到订立销售合同的预期目的。

2、遵守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这一原则在销售合同关系中的具体体现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对等的。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不允许一方以势压人、以强凌弱或利用本身经济实力雄厚、技术设备先进等优势条件,签订“霸王合同”、“不平等条约”,也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法干预。

3、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诚实遵守合同的规定,积极履行合同,稳定地开展工作,为提高自己的信誉而努力。

三、法律规定的销售合同违约责任处理内容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111-114条、《合同法》第107-109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了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至一百零九条规定了实际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与法定违约责任形式。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四、以合同约定形式表现的销售合同违约责任处理内容是什么

具体合同中也可能以约定的形式表现违约责任,例如:

1、供方的违约责任

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承担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百分之几的违约金。(通用产品幅度为1—5%,专用产品为10---30%)

供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型号、花色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如果需方同意利用,则按质论价,如果需方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费用。供方不能修理或退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供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需方承担违约金,并承担需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逾期交货的,发货前须与需方协商,如果仍然需要的,供方应照数补交;如果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供方通知后天内答复,并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供方提前交货的,如果是需方提货的,可拒绝提货;如果是送货的,可要求供方承担提前交货期间的保管费用,需方仍按约定支付货款。如果运输费用由需方承担,而合同约定了运输路线、交通工具等,供方擅自改变的,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2、需方的违约责任

需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供方承担退货部分货款的违约金。

需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交货时间得以顺延,还应向供方承担违约金。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需方自提产品未按约定时间或通知的时间提货的,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保管费用。

需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违约金。

需方违反合同拒绝接货的,按退货处理,并承担由此造成供方的损失

上文就是”销售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什么“的解答。综上所述,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还是看双方自身的约定,双方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违约金也可以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当然忠实的履行合同才是最好的方式。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在民法典中有很多容易混淆的词条,特别是在一条法条中有界限模糊的两个词,比如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如何区分呢?接下来的我们就给您介绍一下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一、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民法典》(20......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区别有哪些
      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生活中经常发生,屡见不鲜,很多人都会把两者混为一谈,虽然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但也有很大的区别。下面,我们将为你讲解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的区别,以帮助你对两者进行更好的区分。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有哪些根据《刑法》第266......

·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
      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在很多交易中,签订了主合同后往往都还需要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其实也就是从合同。这样的担保合同有自己的生效要件,同时也可能因为一些条件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担保合同无效的条件有哪些1、......

·赠与合同的成立有什么标准
      赠与合同的成立有什么标准一、赠与合同的成立有什么标准关于赠与合同的成立问题,争议主要在于赠与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依上述分析,赠与合同的成立标准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据《合同法》第185条及186条第1款的规定,赠与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所以赠与合......

·南京要帐公司
      南京要帐公司是否合法?律师建议应谨慎选择,合法讨债追账:我们现在社会是法治社会,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究法,不能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要依法办事,讨债也不例外,虽说是别人欠钱,但是在讨债的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不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合......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是原高淳县看守所、高淳县.看守所,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淳东路28号(高淳汽车站后转6路公交车即到),邮政编码:211300律师提示:高淳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湖州市经济纠纷律师处理欠款、借贷、债权债务、货款等
      湖州债权债务律师专业代理债务纠纷法律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欠款追讨、货款追讨等债务清理纠纷服务,常年提供合同起草/审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法律问题。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和履行情况,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违约,为当事人选择解决方案;协助或者......

·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在哪里?地址、电话、导航
      目前徐州市区有徐州市看守所(徐州市第一看守所)和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等。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并非上述2个看守所,就是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在徐州市贾汪区的辖区内,因此会见和送钱送衣服的要注意行程安排。徐州市第二看守所(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地址......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在个人所得税税APP上注册,但显示登录名已被占用,
·在本地订的牛奶每天早上送的那后来送的牛奶是坏的就不想
·在嘛,律师初次贩毒不?克没有前科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怎麽进行工伤鉴定及赔,我父亲是一位农民
·谁能要回我的车?,朋友以借车名义把我的车开走后
·我是定陶区冉古镇聂庄村我老妈躺医院有一个儿子他不管怎
·2021年的工资还有一万八千多工资没有拿到,通过强制
· 你好,我2017年買入了中山市西區富華道30號,
·上班一年多了,没签合同没买社保,老板说开除就开除了,
·人死后,火化补贴去办理有时间限制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