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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业主购买房屋以后,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提出退房要求:
1、购房合同无效。依照我国《
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在售房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套型、面积误差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
3、变更规划、设计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违约责任。
4、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同时第13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先生购买的房屋本身虽然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房屋除本身的建筑结构还应包括环境及噪声。现大楼内变电站发出的噪音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导致该房屋不能正常居住使用,也就是未达到购买居住目的,如果该问题通过修复仍然无法保证业主人身及正常居住使用,则王先生提出的退房要求完全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业主所购房屋虽存在墙体裂缝、轻度漏水等质量问题,但尚未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一严重程度,属于开发商轻微违约,没有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所以业主不能要求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只能要求开发商在保修期内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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