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遗嘱信托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 遗嘱信托的财产不能确定的;
(三) 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
(四) 委托人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
(五)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的;
(六) 违反《继承法》强制性规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江苏 王奋永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
13952106950 |
江苏 邹馥憧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
18662891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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