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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出行车辆增加,
交通事故频发。在我们遇到
交通事故的时候,应该怎样处理解决呢。很多人问我们,而双方当事人能否调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调解?尤其是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出的情况下可以调解吗?现在网的我们将为您介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出可调解吗这个问题。
一、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出可调解吗
依照《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和第六十条 “当事人对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规定,正确的程序应该是先作出责任认定书再在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情况下交警才能启动调解。而不是交警主动要求双方调解。在对方无意调解的情况下,你方可凭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交通管理部门没有按照规定出具和送达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出具
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认定或者调解协议有异议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为交管部门调解应是建立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之上的,也就是就当事人对自己该如何承担责任应当十分清楚,而本案中交警在没有做出责任认定书之前,就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属程序违法。根据现行法律,轻微
交通事故可以私下调解结案,但经过交警部门正式调解的必须以责任认定书为依据。在未作出责任认定书就进行调解的,就可能有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相关法规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令第89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处理
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
交通事故原因、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确定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三十二条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
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
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
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三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交警在
交通事故责任未出时候进行的条件是属于程序违法,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向交警提出的调解请求。对于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未出可调解吗,您已经有了答案了,如果您遇到
交通事故存在着很多问题,可以咨询的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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