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裁决的四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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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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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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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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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内未能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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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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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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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在地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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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即裁决机关)提出裁决申请。根据市房地局去年发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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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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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主要有申请、审理、文书送达、执行四个步骤。
(一)申请。如果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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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请,需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产权证或公房租赁凭证等资料。其中,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具体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裁决申请资料齐全的,裁决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齐,则申请人需在7日内补齐。
(二)审理。在裁决过程中,裁决机关首先会听取各方陈述,认定补偿安置的事实是否清楚,并征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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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是否愿意进行调解。期间,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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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的,应签订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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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协议并交给裁决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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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程序终止。若申请人经两次通知没有参加裁决审理的,视作撤回裁决申请。若被申请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缺席裁决。
(三)文书送达。送达裁决文书如申请书副本、裁决书等,必须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采用公告送达的,可将裁决文书张贴于被拆除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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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内,公告天数不得少于5天。
(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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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书送达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决方案认真执行。不执行的,裁决机关可依法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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