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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时候,我们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我们是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划分的。那么,农村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的依据有哪些呢?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农村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四种。
1)全部责任与无责任
在
交通事故中。一方当事人负全责任的话,另一方当事人则无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
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1款之规定: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
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
交通事故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92条、《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20条之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4、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1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5、根据《道路交通处理办法》第21条之规定:各方均无导致道路
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事故以外的,各方均无责任。
2)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当事人(或两方以上)有违章行为共同导致
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在
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大的,承担主要责任,但在
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的,是引发交通的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责任。
1、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
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的大小来确定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实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
3)同等责任
一般而言,因两方(或两方)当事人在
交通事故中均存在违章行为,且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1、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款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的,若事故各方均存在违章行为,即根据各自在
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
2、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款之规定,发生
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同等责任。
3、发生
交通事故后为立即停车,为保护现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实的,负同等责任。
二、法律条文
根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
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
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
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
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
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
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四) 不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
公安机关并不是对每—个在道路交通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故都能够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出于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定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则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认定其负
交通事故责任。
对于不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必须严格加以限制。 首先 对于应当适用推之责任的案件,不能适用不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其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尽一切可能收集证据,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认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只有当确实不能确认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才能不认定当事人的
交通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关于农村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首先,我们要注意,
交通事故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四种。另外,在进行划分责任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收集好相关的证据,然后再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责任划分,这些您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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