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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
房产的权属
(一)结婚登记前购房、办理产证的。
1、结婚登记前签订购房合同,房款已经全额付清,则该套
房产为个人婚前财产,
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结婚登记前仅签订合同,婚后付全款或是婚后付首付款办理贷款支付的,则该套
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
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的,则
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4、结婚登记前支付房款首付,余下办理贷款支付,
房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一方和一方的父母的,则该
房产本身为对方家庭共同财产,按揭款要看具体的借款合同而定,若贷款人仅仅为夫妻一方的,而且一方父母不作为贷款人参与还贷(需要有银行还款凭证等文件证明的)的,则结婚登记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财产分割。
(二)结婚登记后购房,办理产证的。
1、领证后,无论购房时签署合同是单方还是双方,产证上写的是一个人还是两个人,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是可以要求对该处
房产进行财产分割的。
2、领证后,一方和其家人共同购房,产证上是一方和其父母的名字,则一方名下的
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双方可以就
房产份额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另案起诉分割
房产。
(三)产证是双方名字或是原来是一个人名字,后增加为两个人名字的,无论购买时间或增加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可以财产分割。
(四)产证原是一方父母名下,后变更为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
1、登记结婚前,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视为其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属其婚前个人财产,
离婚时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登记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一方名下的,一般视为其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3、无论婚前或婚后,由一方父母名下变更为双方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二、
房产在
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婚前双方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登记一方不承认对方有出资行为,或是认定对方的出资属于赠与行为的,法院就很难支持未登记方的请求,也就是说
离婚未登记方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且出资不属于赠与的,才可能请求分割
房产,否则最后可能会人财两空。
(二)夫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
离婚房产归登记一方。未偿还的贷款为获得
房产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于婚后是夫妻共同还贷,在
离婚房产分割时,需要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当然,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双方对
房产达成协议的,
离婚时可以按照协议分割
房产。
(三)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房且取得
房产证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在
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计入在夫妻共同财产内,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房产。
(四)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房,婚后采取得
房产证的,不能简单的认为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一方婚前出资购房,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房产证只是对购买方对房子产权的确定。因此,
离婚房产分割时,该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五)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资助自己的子女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
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
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
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
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同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六)婚前一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
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
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产权。
(七)婚前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离婚时,
房产也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认为登记在一方名下就是对一方的赠与。因此,
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父母的出资比例享有
房产的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在
离婚时不得不说财产的分割,而财产的分割又不得不说
房产的分割。不过在对
房产做出分割之后,还是应该先搞清楚
房产的权属,毕竟不是所有的
房产,在夫妻
离婚的时候都是需要进行分割的。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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