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首页>>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家庭共同财产,是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财产。例如,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建造的房屋,家庭经营的工商业、农副业的收入或以共同收益所购买的财产均属此类。现在相当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中,子女在结婚后,子女的配偶一方加入家庭时,工商登记登记内容没有任何变更。子女的配偶一方平时只是领取每月几百元的零花钱。离婚时,工商部门档案中根本没有子女配偶一方为合伙人等资料。这样造成了子女配偶的一方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的现象。实践中应当认定这类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所得为家庭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有。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2.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 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5. 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 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 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 知识产权的收益;
  5. 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 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注意事项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 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 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司法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是公司股权和房屋(包括部分产权房)的分割。对于房屋的分割,夫妻双方均要争取产权的,可采用竞价的办法,谁同价高由谁取得,取得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否则,应由房地产评估部门进行估价,予以确定价值,由取得一方给予另一方评估价值一半的补偿。涉及公司股权的问题,因《公司法》明确规定股权不能随便转让,分割股权涉及到其他股东的利益。采取的办法是将股份归原持股人所有,由持股人给予另一方相应股份一半的价值。



其他一些规定:



    1)根据新《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此条,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分割的。  
也就是说,婚前婚后买房是有本质区别的:  
结婚前购房:产权人始终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除非婚后做产权人的增补。  
结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房产证有双方名字,是否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答<<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非法同居财产应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方单方决定转...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在公司中享有的权利,包含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根据《公司法》规定,取得完整无瑕疵的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应同时符合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这一实质要件和被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等相关件这一形式要......

·离婚财产分割之经济适用房
      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入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入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得房屋产权具有必然性......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等于夫妻财产约定
      二者的财产数额限制不同:对家庭财产的分配不能影响一方的基本生活,约定的赔偿数额要符合家庭经济的实际情况,明显畸高的法院不会支持;夫妻财产约定不受一方基本生活的限制,只是对双方各自财产多少的约定。二者生效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一般是判决离婚时才有可......

·温州市洞头区看守所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看守所地址:温州市洞头区北岙镇公安巷12号,是温州市洞头区.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亲人被拘留?家属是不能到温州市洞头区看守所会见探视的,无法掌握案件具体情况,应尽快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做出..的应变策略,维护家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金融凭证诈骗罪律师
      南京金融凭证诈骗罪律师解读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概念、认定、情节严重、构成条件、伪造使用、诈骗数额、最新司法解释、量刑标准、最新以案说法等。●南京金融凭证诈骗罪律师解读--金融凭证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2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潍坊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律师:故意伤害罪辩护,被免于起诉
      2020年承办的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经过努力,最终检察院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辩护效果较为理想。案情:当事人刘某因琐事与郑某、徐某等人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撕扯、......

·北京律师吴丁亚解读新行政诉讼法
      1.行政案件立案登记制是怎么回事?  答: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行政起诉,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行政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想找郑华建郑律师,起诉离婚,刚才电话打不通,该如何
·关于劳改释放的问题
·蔡律师您好,我们公司在鲤城区江南街道锦美社区一栋5层
·我上个月加班?天,请问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什?
·申请再审被驳回可不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我买的房子买时说?57平方,交?0万定金,现在一多了
·我弟和别人打架,把别人打成轻伤,如果走法院能判几年或赔多少钱
·在网上借的*贷利息快贵怎么报警
·我父亲93年受工伤 今年退休 我想知道他的退休金安什么标准发放 工伤等及4
·我与深圳的某家拍卖公司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我现在想中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