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首页>>法律知识


唐小伟律师

02586309110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知,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

·如何理解夫妻共同所有房屋?
      夫妻共同所有房屋,从字面意义而言,是指夫妻共同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按大陆法系民法理论,所有权可以从质和量上加以分割。当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权分立而非所有权享有时,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如日耳曼法上的“上级所有权”与“下级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复设定抵押权、地役......

·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

·南京市雨花台区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律师为南京市雨花台区公民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律师服务范围包括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软件谷、板桥新城3个管委会和雨花街道、赛虹桥街道、西善桥街道、板桥街道、铁心桥街道、梅山街道等6个街道,48个社区居委会、15个社区村委会。业务范......

·戚墅堰区律师
      常州市戚墅堰区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戚墅堰律师提供离婚,劳动工伤,公司法,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法,房地产,知识产权,医疗事故,债务债权,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戚墅堰区律师以案说法:首先,被告提供的大厦客房621室门根本无法上锁,导致盗贼轻易......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662891662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可以送钱送衣物吗?
      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可以送钱,总数不能超过2000元,家属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充值送钱。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可以寄送衣服,但衣服不能带有夹层、纽扣、拉链、金属,..是纯棉的保暖衫,每次不能寄送超过10件衣服。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可以寄送书籍,但不能属于违禁、......

·开发商违规出售小区公共使用权 法律说不
      刘某经人介绍,与某开发商签订了使用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大楼梯下面库房使用权出售给刘某,由刘某支付买受款13万元,双方还特别约定:开发商不予办理产权,只享用使用权,无产权证书,今后买受人为此库房涉及到的有关民事交易,行政等法律..均由买......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工龄30以上工龄工资怎么算的?? met n
·关于变更孩子抚养权
·我给人打伤,现在打人者不负责任
·想找律师写一份委托书,到看守所里面叫人签字,不麻烦,
·被外国人骗了好几万怎么办
·我儿子在学校被老师用棍子打了耳朵,我不在孩子身边,孩
·医院已经同意我辞职,但是·····
·请问东莞车首次在深圳未按规定缴费停车费可申请免罚款吗
·分期贷款,整鼻子,不想整了,能退款吗
·工伤跟老板协商无果前来质询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