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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对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情形的认定,我们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突发疾病可以认定为工伤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各种情形,综观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不难看出之所以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工伤索赔权,就在于其受伤系与职工工作具有紧密联系性,所以,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也必须满足法律立法宗旨,也就是说,其必须与单位工作有密切的联系,即导致死亡的突发疾病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发生。这里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有其具体含义,“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或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工作地点”是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但不仅限于此,我们对于工作地点应当予以扩大解释,它除了职工日常工作的地点外,还包括因工作需要而前往的其他地点。
本案中的刘某某在公司负责汽车的焊接工作,其突发脑溢血致死也是在从事电焊工作的过程中,所以导致刘某某死亡的突发疾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符合该条件的规定。
二、突发疾病包括各种疾病。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里的疾病与工作原因没有关系,如果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心脏病以及其他疾病而突然死亡,即使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也应视为工伤。另一方面,如果其疾病是由于工作原因所导致的,那么这就符合职业病的相关规定,应当依据职业病的规定认定工伤。
本案中的刘某某系突发脑溢血死亡的,其疾病并非工作原因所致,所以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2项的规定予以工伤认定。
三、必须因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突发疾病死亡认定为工伤必须当场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这是该情形认定工伤的时间要求。如果只要因突发疾病死亡就视为工伤,这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并且会极大地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设定时间要求是《劳动法》公平精神的体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这样的规定不但有利于责任认定和法律的实际适用,为法律的实践提供可操作的标准,而且也有利于劳动者伤后救济权的行使,从而避免了不必要的争议。
本案中的刘某某在工作时突发脑溢血,随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从时间上评析,其死亡是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所致,所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2项关于时间要求的规定。
综合以上三个要件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刘某某的突发疾病致死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所致,符合视为工伤认定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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