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同时,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进出口合同和专利、专利申请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专利法明确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此,专利权转让合同应当按照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否则专利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之间进行专利权转让而订立的书面合同还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江苏 周宏祥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4年 |
18651990859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安徽 沈培亮律师 |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
18656084778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江苏 章浩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951945636 |
江苏 姜舂律师 |
副主任 执业15年 |
18921344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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