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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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扣车辆
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在
交通事故
处理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但应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肇事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20日。
2、责任认定
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自
交通事故
发生之日起应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
交通事故
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
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交通事故
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
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
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在接到《道路
交通事故
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3、伤残评定
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
处理办法规定,
交通事故
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的15日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门关于道路
交通事故
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评定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评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评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评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评定的决定。
4、赔偿调解
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真相、认清事故责任、确定事故损失后,可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日。对
交通事故
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定残之日起;对
交通事故
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对
交通事故
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
交通事故
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5、处罚
根据
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处罚
交通事故
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被处以吊扣、吊销驾驶证的期限,则应从处罚裁决之日起计算。吊扣驾驶证处罚期满,
交通事故
处理未结案的,应当发还其驾驶证。
当事人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裁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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