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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方法是什么?
一、湖北医患纠纷预防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医疗水平,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建立
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定期报告
医疗纠纷,不得缓报、瞒报、谎报。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院务公开、医疗质量监控、考核评价、医疗责任追究、风险评估等制度,制定
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负责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并设立投诉服务接待室、工作窗口,公布投诉电话、公示相关法律法规和
医疗纠纷处理、调解程序,接受咨询、投诉,做好
医疗纠纷源头防范和处理工作。
3、公安机关应当与辖区医疗机构建立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信息共享和接、处警快速反应对接工作机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在医院设立警务室,并为警务室提供办公场所及相关设施。
四、医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防止
医疗纠纷发生: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
(二)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对病施治,合理用药,提高服务水平,保证医疗质量;
(四)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应当取得患者的书面同意;无法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书面意见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
(二)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三)隐瞒、误导、夸大患者病情或者虚假宣传、夸大疗效;
(四)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
(五)篡改、隐匿、伪造、损毁病历资料;
(六)收受患者及其近亲属财物;
(七)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药剂等生产、经营企业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及接受旅游等有关服务。
七、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机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实施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费用;
(四)对医疗行为有异议或争议的,依法表达意见或诉求。
八、患者及其近亲属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六)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二、湖北医患纠纷处置方法:
(一)及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措施,并迅速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告;
(二)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有关
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回答相关咨询和疑问,引导患者及其近亲属依法解决纠纷;
(三)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封存或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
(四)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的,医患双方应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各方的代表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
(五)
医疗纠纷处置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提交
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
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计生、公安等部门和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好调查取证和纠纷处理工作。
1、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组织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2、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尸体存放时间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的,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部门接到
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责成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发生重大
医疗纠纷时应当派人赶赴现场;
(二)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疏导等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
(三)组织邀请患者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参与
医疗纠纷的调查协调工作。
4、公安机关接到关于
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三)依法处置在医疗机构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以上文章,我们可以看出湖北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置方法是从政府、医院医护人员、患者及其亲属等各方面进行预防。同时也对
医疗纠纷产生后如何处置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卫生部门需要履行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条例详细清楚,对预防和处置
医疗纠纷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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