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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
离婚前谁有权调解一、诉讼
离婚前谁有权调解
对于诉讼程序以外的调解
离婚纠纷的部门,我国婚姻法未作具体规定。从社会看,主要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
二、
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有几种结果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可见调解是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凡是通过调解能够解决婚姻纠纷的,就不要采取判决的方式。
离婚案件经法院调解后,也会出现三种不同的结果:
(1)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
离婚当事人和好的,法院不用制作调解书,但应将调解和好的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
(2)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
离婚当事人同意
离婚的,且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的,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用能够妥善安排的,由人民法院按照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解除
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经过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公章,调解书经送达签字生效,当事人在签字前可以反悔。有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调解,继续审判。
(4)经过人民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仍不能达成合意,仍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调解无效,审理继续进行,由人民法院庭审后宣判。
三、
离婚调解要注意什么
1、有必要在
离婚诉讼中规定和解期限。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
离婚和解程序,即在
离婚诉讼受理后,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给当事人一段合理的冷静考虑时间,避免感情用事轻率
离婚。
2、逐步设立参与审理
离婚诉讼的法官的遴选机制。在我国
离婚调解的制度设计中,我们应该能够保证参与
离婚诉讼的法官至少具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历、婚姻责任感,有必要的婚姻经验以及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等,起码不能是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
3、在
离婚诉讼中邀请专业人士与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法院可以邀请包括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业人士在内的人员共同参与
离婚调解,使
离婚调解的效应最大化;法院还可以邀请妇联、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的有关人员参与
离婚诉讼的调解,凭借他们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在
离婚调解过程中尽可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综上,相信您对诉讼
离婚前谁有权调解这个问题已经有所了解吧。虽然规定的
离婚调解的主要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基层调解组织和婚姻登记机关。但具体针对到诉讼
离婚,通常情况下就是人民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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