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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离婚属于我国法定的
离婚方式之一,实践中很多无法通过协议方式
离婚的夫妻最终都是选择了这样的方式。但是这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起诉
离婚向哪起诉呢?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起诉
离婚向哪起诉
1、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离婚案件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
离婚诉讼,必须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或在某地连续居住达1年以上,该地为其经常居住地,如果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必须向该公民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公民离开其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在外地居住1年以上(在外地住院就医除外),但没有经常居住地,即没有在任何地方居住达一年以上,如果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则须向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3、公民户籍迁出后但尚未落户,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的,如果该公民有经常居住地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应向其原户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户籍迁出超过一年的,应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
4、公民被注销城镇户口,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注销城镇户口的,应向被告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5、公民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也被劳动教养或监禁的,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1年以上的,应向被告被劳动教养或监禁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6、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的,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原告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7、公民为军人的,非军人一方对其提出
离婚诉讼,或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为非文职军人,应向原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军人为文职军人,一般向文职军人方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是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
离婚诉讼则应向非军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非军人一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其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双方均为军人,
离婚诉讼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驻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
二、起诉
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通过法院诉讼
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
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
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其实也就是确定实际的
管辖法院,在我国由于法院众多,对于当事人的
离婚案件,并不是任何一个法院都能进行
管辖的,而要是无法确定
管辖法院的话,那么案件最终也是不能得到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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