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转让法人债权债务?
首页
>>
法律知识
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转让法人
债权债务
? 一、法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关系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2、《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是由法人赋予的,法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正常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代表人的行为超出法人授予的权利范围,法人就可能为其承担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需要转让法人
债权债务
?
按照《
公司法
》的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
债权债务
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
同时《
合同法
》第七十六条也明确了: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法定代表人只是负责处理公司的债务问题,真正承担公司债务债权责任的还是公司,而公司的钱是股东投资的。所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是不需要转让法人
债权债务
的。
如果公司是转让过来的,那么在转让之前一定要确定该公司是否将所有的债务债权都处理干净,包括有没有欠税、银行有没有贷款没还等等。
法人,说明白点就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只是作为代表公司的的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不影响法人的
债权债务
的。所以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不需要转让法人
债权债务
的,只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时候,依法通知相关
债权债务
人就可以了。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相关内容
·
怎样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随着民间借贷的飞速发展,非法集资犯罪也呈现出多发的趋势,从行为上看,非法集资犯罪可以分为集资诈骗和吸收公众存款。很多人会将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混为一谈,的确,两者在某些方面是有相同之处的。那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下面请看我们带来的分析......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的技巧是什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的技巧是什么(一)、以单位犯罪着手辩护;在办理非吸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几乎所有的集资类犯罪均是以公司名义进行,那么如何认定其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成为律师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案件应用......
·
企业在讨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在讨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一、企业在讨债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关于企业回款,法律以外的方式很多,如软磨硬泡,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以以后合作带来利益进行诱导等方法,在这些方式都无济于事的时候,就应该考虑以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了。这时,律师首先会考虑发律师函,将案......
·
个人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
个人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是多久在借给他人财物时,并不是有了借条就万事大吉,一旦借条过了诉讼时效,则很难追回欠款。具体来说,个人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现实生活中,不少熟人之间的借贷是没有借条凭证的,此时,如果没有借条应该怎么起诉讨回欠款呢?这些问题对于债权人来说是......
·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
扬州债务纠纷律师受理债务追讨事务,提供债权债务处理、贷款纠纷、企业债务、个人债务等债务纠纷案件的诉讼和仲裁。扬州债务纠纷律师业务:债权债务、合同欠款、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侵权及人身损害赔偿、抵押担保、工程建筑、医疗纠纷及婚姻家......
·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熟悉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及公司收并购实务、企业法律顾问、大宗不动产交易、建筑工程款清收及索赔与反索赔等诉讼与非诉业务。专业为个人及企业解决经济法律事务,代理经济金融案件,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如房产、金融证券、保险及企业经济......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5年
18662891662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迁至鼓楼区江苏路新址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78号邮政编码:210009电话:025-123682022年8月16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发布公告,介绍迁址有关事项。根据公告,南京环境资源法庭新办公场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江苏路178号,邮政编码2100......
·
夫妻间的法定扶养义务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扶养,是一种基于亲属身份..的扶养..,属于法定扶养。这与合约的协议扶养以及遗嘱扶养具有决然的区别。协议扶养与遗嘱扶养统称为“基于法律行为的扶养”,不属于婚姻家庭法中规定的扶养,我国将协议扶养和遗嘱扶养规定在《继承法》中,......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交通事故要如何处理好呢
·
黄律师您好! 我有一案想当面咨询您,我想明天去南宁
·
保险问题被拘留
·
我老婆跟别的男人生一小孩,当时我不在本地。现小孩以送
·
怎样才算,一般民事案一审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一定时间,这个时间是?
·
刘律师您好我是扬州市人五月十二日在武城县法院有一个应
·
年后说今年会把5万元还清,后面又说利息按月支付,本金
·
再婚,房子是丈夫婚前的,丈夫死亡后我有何权力
·
侄儿在永州一中今年上高一,生病说交社保没超过三个月不给报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