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知识
一、违法转包的情形——违法转包关系中,转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转承包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时,由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4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依据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二、违法分包的情形——承包人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分包人,职工因工伤亡时,应由承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三、挂靠经营的情形——个人挂靠经营中,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3条第1款第5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包工头”因工伤亡的情形——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包工头”或其招聘的职工因工伤亡时,均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达到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情形——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3月28日 人社部发[2016]29号)“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
回老家过春节,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下班后从工作场所到户籍地之间的途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理由是:“上下班途中”是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
工伤私了协议低于法定标准,是否有...
在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形下,大多用人单位均十分和极寻求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工伤赔偿;大多数劳动者亦不愿历经漫长的仲裁和诉讼程序、希望一次性尽快拿到补偿。但是不少劳动者签订赔偿协议后,往往又会以协议赔偿数额过低为由,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
用人单位投保商业保险不必然免除其...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所购买的商业补充工伤保险的保险项目为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目的是转移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2、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补充工伤保险,受益人是被保险人劳动者,则应当认定属于人身保险范畴,如果用......·
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算工伤吗
导读: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会认定为工伤,当事人申请工伤鉴定一般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之后60日内会出结果,工伤社保局不认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算工伤吗 上班期间突发脑出血在48小时内死亡的......
·
五河县看守所
安徽省五河县看守所地址在五河县淮河路42号,是蚌埠市五河县公安局看守所。律师提示:五河县看守所不准亲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去五河县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无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地址:南京市石榴园28号(靠近新街口王府大街南,已经合并到南京市第二看守所),邮编:210004。律师提示:因区划调整,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和鼓楼区看守所、原下关看守所已经合并了,成立了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位置在南京市建邺......
·
天津李玉更律师谈--如何替企业成功索赔。
天津李玉更律师谈--如何替企业成功索赔。2015年元旦刚过,位于外省某出口企业致电天津李律师,陈述天津一家钢材贸易公司供货质量不合格,致使自己被国外买家索赔事情。双方调解已经4个月,但毫无进展。因事态紧急,当事人要求立即和律师见面详谈。律......·
沈阳律师张勇代理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民事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刘洋,男,汉族,1969年9月2日出生,住市于洪区。再审被申请人:市皮草时装厂,住所地市皮草工业园区98号楼。投资人:王山,系该厂厂长。再审被申请人:王山,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住市社区12组0号。再审被申请人: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