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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婚后加名
离婚怎么分房屋权利的取得以登记为准。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
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
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
房产的贡献等因素。如果是婚前购房且没有共同还贷部分,那么
离婚时,如果
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那么
房产就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归产权方所有;如果
房产证上加了另一方名字,那么
房产就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司法解释对于还贷的房屋也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
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
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注意: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对于婚前一方通过按揭购买,婚后才取得
房产证的房屋,不能机械地以取得
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买房屋的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并且已经向开发商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
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
房产证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因此,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
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对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房屋的增值,应结合共同还贷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给对方相应补偿。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
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
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现实中,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情况比较多,而不能光是从
房产证上面有两人的名字,就武断的认定该
房产属于夫妻共同
房产。还需要结合其他的情形分析才行,否则的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害。而要是在这方面产生纠纷的话,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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