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首页
>>
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其意在强调,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意思表示。该条虽未覆盖约定自动解除条件的情形,但出于促进合同关系的变动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清晰化、明确化的考量,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宜认为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相关内容
·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何在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主要为:1、适用范围不同。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大部分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2、适用的条件不同。合......
·
哪些情形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第二,合同解除;第三,债务相互抵销;第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第五,债权人免除债务;第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第七,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合同的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失。与合同解除相比,两者存在如下区别:1、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两类,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而实际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
·
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
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主要有:第一,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二,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为了切实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
句容市看守所
江苏省句容市看守所别称句容市...看守所,是一级看守所,具体位置位于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句卓路8号句容市实验中学后面(原句容一中)。律师提示:句容市看守所不准家属会见,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需要会见、取保候审、申诉、保外就医、减刑等......
·
扬州刑事辩护律师
扬州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看守所会见、出庭辩护等法律帮助、为刑事诉讼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代理受害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参与刑事案件的调解与和解、免费法律咨询等。★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65833017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
一起故意杀人案辩护意见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接受衡水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我担任郑海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我已向贵院提交了相关手续并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经过会见郑海,充分听取了其的辩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
·
滁州市区县所有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
安徽省滁州市市区有个看守所,下属县各设有一个看守所。滁州市区县所有看守所地址、电话如下:滁州市看守所地址:安徽省滁州南谯区大王镇前一站看守所站。联系方式:0550-3567797来安县看守所地址:来安县新安镇双塘村联系方式:0550-56......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场地租赁协议,我们是茶楼
·
被人打了派出所为何不抓人
·
小厂不按照劳动法走,不签合同,不买五险,不批辞职书,
·
我终于找到你了,你以前给我留的电话号码都让我弄
·
你好,我想请问我们的房子是结婚前女方父母出的定金,男
·
本人无烟草证,用别人的烟草证是不是处违法状态!
·
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我要投诉一个人应该怎么?? met nme"
·
娃娃在电脑上玩游戏把我微信里的钱转走?000多,能退
·
医疗纠纷必须取得权威部门的技术鉴定才能理赔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