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所有,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首页>>法律知识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相关内容
·双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
      从审判实践来看,恋爱期间购置房屋的纠纷,一般呈现的特点是:(1)双方事先及事后对一旦婚恋不成所购房屋如何处理并无约定。(2)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或预登记的权利人一般为男女双方,而实际房款(含贷款)大多数由一方全额支付。(3)涉讼时房屋市场价格较购房时均有不同程度上升,双......

·如何掌握债务人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
      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必须以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为条件,债权人对此事实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有多种类型∶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时,可以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一方婚......

·分居满2年,就可以自动离婚吗?
      不可以。合法的婚姻不能自然解除,只能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除。我国离婚的途径包括两种,一种是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离婚,一种是到人民法院诉讼离婚,而诉讼离婚又包括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符合该情形的,婚姻并非自动......

·谁可以作为返还彩礼诉讼的适格当事人?
      返还彩礼诉讼一般被告为夫妻中的一方。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

·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孩子抚养
      南京离婚律师教您如何取得南京离婚孩子抚养权,提供南京离婚子女抚养协议、南京离婚孩子抚养费的计算标准,告诉您南京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算,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南京市江宁区离婚孩子抚养纠纷案例:本院认为:因吴某某、王某某双方同......

·镇江债务纠纷律师
      镇江债务纠纷律师代理债务纠纷法律事务,为镇江地区个人和企业提供债务追讨、货款追讨、欠款追讨等债务清理纠纷服务。镇江债务纠纷律师解决当事人的货款纠纷、借贷纠纷及企业债务等法律问题。镇江债务纠纷律师为您解答法律疑难:企业债务追讨,个人......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湖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986213581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常州地区看守所地址、电话、导航设置汇总
      江苏省常州地区看守所导航汇总常州市分为:溧阳金坛区常州经开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武进区常州市金坛区看守所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广路导航设置:平安驾校右对面,建材市场旁边联系方式: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地址:......

·六安市看守所女子监区被评为“全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六安市看守所于2011年成立了女子监区,担负着全市女性在押人员的看守任务,实现了女子监区由女民警负责管教和巡视的工作模式。监区成立后,看守所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全面提升女民警队伍素质。监区女民警恪尽职守,文明执法,以女性特有的温柔和细微,宽......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微信转账后对方不还钱
·同事借钱,写了欠条,现在还不上了,他家里也不管他,请
·取保候审期间上访被逮捕,在取保候审期间因上访被逮捕
·我家装修已延误三个月了,还有地砖铺设不对称等多种问题,请问我该怎么处理
·关于工作时间的问题,我是淮南矿业集团救护队工人,我们这里现在
·买了商品房,开发商说可以贷款,所以签的按揭合同,后来
·轻伤责任,因他人要打我父亲
·农业户口转出去成了非农户口,现在想转回原籍父母户下农业户口
·公司到期,目前在破产清算阶段,是否可以申请中止破产清
·(付费求助)南昌车主遇上110警车 忍??还是忍??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