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本身应具备的条件
首页
>>
法律知识
按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要符合两个条件:
(1)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创作者本人自己创作的,而不是模仿或抄袭他人的布图设计而完成的;
(2)在创作时,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来说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
如果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常规设计组成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则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上述独创性的要求。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相关内容
·
集成电路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所谓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所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主体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的规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者,《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限
对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规定至少是8年,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为10年。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年,自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1)复制权,即对受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这里的复制是指重复制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包括权利......
·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是原高淳县看守所、高淳县.看守所,地址: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淳东路28号(高淳汽车站后转6路公交车即到),邮政编码:211300律师提示:高淳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
·
苏州工伤赔偿律师
苏州工伤赔偿律师代理劳动纠纷案件,根据责任鉴定及赔偿标准帮助事故受害人争取人身、财产赔偿金额。专业苏州工伤律师致力于为工伤事故受害者及外来务工人员维权,专业提供劳资纠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等方面服务。解读工伤保险条例,总结工......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
交通事故律师:交通肇事处刑罚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肇事其实是很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而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的,那此时就要对肇事人处以刑罚。当然,在不认为构成犯罪的时候,自然也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那法律中规定的,交通肇事处刑罚的标准是什么?吴丁亚律师带您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
·
刑事申诉状--判决生效30余年老人仍不服
刑事申诉状申诉人:陈xx,男,81岁,湖南省攸县人,汉族,大学文化,56年当兵,59年入党,军委工程院校教员,苏联援建中国..个原子基地使入者,住长沙市城建xx宿舍辩护人:张友顺,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于1984年3月23日因流氓罪被长......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买车,南方出?0几万,女方借给男方0
·
请问刘律师02年女儿奶奶家曾被私人开发商拆迁过整个
·
张律师你好!我向你咨询的是婚姻家庭的事
·
关于财产权利如何主张
·
怎样才能领到我的独生子女费
·
在一个自营的商城入驻商家,结果货款被商城给扣押了,现在这个平
·
18817236988 地址:在上海市奉贤区
·
我妹因为故意伤害轻伤二级网上通缉在28日酒店开房被
·
我在小象优品借了8900,到手只?500,扣了我手续
·
卖房不卖地基怎么把房子拿回来?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法律知识
中法网www.cnLaw.net
首页
留言咨询